关于启动2018届和2019届基层就业毕业生在职在岗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0-05-13 阅读:4次
根据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要求,为做好我院补偿代偿资助的发放工作,现启动2018届、2019届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我院2018届已批复、2019届第一批已批复及2019届第二批待批复具有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见附件1,全部确定名单待定,此附件仅供大家提前准备材料)。
二、提交材料
1.2020年仍在原单位工作,或在单位内部微调但仍符合国家补偿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需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调查表需加盖学生工作(或上级)单位人事部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一律不得使用其他部门代章。
2.2020年离岗或换岗,不再符合国家补偿代偿政策的毕业生(包括考研或换岗至工作地点、岗位不符合国家补偿代偿政策的单位等情况)需提交《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附件3)。
3.2020年更换工作单位,且新的工作地点、岗位和服务年限仍符合国家补偿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需提交:
(1)情况说明原件(加盖新单位公章)1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
(3)就业证明1份(标明新工作实际工作地点及服务年限);
(4)《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
三、提交方式
通过邮寄或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将以上材料邮寄给各学院负责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老师。
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5月26日(最晚邮寄寄出时间),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助资格,届时学校将不再另行通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同学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通过邮件(gongchengdk@126.com)、电话(010-82321308)与学院取得联系。
2.对于获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若未满3年服务年限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将被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3.对于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换岗前应主动向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说明情况;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换岗前还须主动与学校资助中心联系,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4.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国家有关部门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10-82321308
附件1工程技术学院2020年基层就业在职在岗审核参考人员名单
工程技术学院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