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事项的通知
2019-01-04 阅读:3次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种填报方式说明
1.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纳税人可在主流应用市场下载使用或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扫二维码。
2.网页端:请自然人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登录,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登录或直接登录北京市ITS系统网(https://its.tax861.gov.cn/)。
3.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4.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建议纳税人采用前两种渠道如实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如采用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两种方式填报,须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版(见附件),打印纸质申报信息到税务大厅或财务处办理。
二、为尽早尽可能实现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2019年1月工资推迟到1月10日发放。1月5日之前申报成功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1月工资抵扣。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版
附件:个税APP使用指南